您好,这是要分情况的。
一。养父与女儿的收养关系经过了民政部门登记:
女儿与生父之间的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女儿无权向生父索要抚养费;
二。养父与女儿的收养关系没有经过了民政部门登记:
1.若收养事实发生在1999年《收养法》颁布之前,即使没有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也可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收养事实发生之日,女儿与生父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女儿无权向生父索要抚养费;
2.若收养事实发生在1999年《收养法》颁布之后,收养关系没有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则不受法律保护,收养关系没有建立,女儿与生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续,则女儿有权向生父索要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