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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民与王芹一九九九年经人介绍结婚,二OOO年春节后陈民外出经商。 王芹在二OO一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该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二OO二年春节陈民回家,发现妻子已怀孕,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实,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造成怀孕。经调解无效,陈民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芹支付损害赔偿费七万元。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王芹的怀孕确实是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所致,并非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二、陈民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外经商期间王芹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仍不能提交王芹在陈民外出经商期间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判决: 一、准予原告陈民的离婚请求。       二、陈民的婚姻损害赔偿七万元请求不予支持。 [em05]

婚姻家庭
2006-05-01 16:1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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