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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离婚在2002年11月,当时他隐瞒了于2000年7月与另一人合开的公司,(叫甲乙二人)注册资金50万,甲乙二人各占50%,2004年7月甲乙二人各自把3%股权买给丙,丙出资3万元(他97年末到北京发展,所有收入都没有给家用,而是用来开公司,我在家独自抚养孩子)我知道他开公司,但拿不到证据,所以离婚时未分割公司及他在公司的收益。2004年我查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分割股权和收益,但法院只把前夫现有股权的一半分给我,是23。5%,收益的请求却没判。法院说可以申诉。 现在我拿到了公司2004--2005年的收入合同(为其他公司作项目的合同)可看出这两年的收如有200百多万。 现在前夫在2002年末离婚后,与2003年初按揭买了两处价值各为60万和90万的房子,(另一股东与他买的一样价的两处房产)每月还贷要一万元,我可否凭借他贷款的收入证明来 说他的收入有我的一半,因他们股东是按股份分红的。 希望得到律师的热心指点。 谢谢

婚姻家庭
2006-04-30 15: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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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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