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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在海口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买后不久就得到了房产证,可是入住后不久我们就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过反复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我们才发现该房楼房是烂尾楼,且没有任何审批报建和验收,可是住建局就给发了房产证,现该楼爆灰,爆筋,爆粱现象严重,并有明显的下沉,住建局在以书面回复时也注明该楼存在着转较大的安全隐患,但是他们就不承认发房产证时有过锆,理由是依据当年政府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制定了一下宽松政策,只要有土地使用证,有法院裁定就可以发房产证,请问这合法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房产纠纷
2017-05-31 18:17:4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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