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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00年左右占用某单位国有土地(实际是私自占有),因当事人是此单位领导,经人2002年上半年告发纪检会,因为当事人是单位领导,和纪检会领导也都认识,纪检会简单处理当事人之后并没将此地还给国家,只给当事人一个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之后当事人还在私自占有此国有土地,当事人于2012年下半年突发车祸死亡,后此块国有土地被当事人妻子私自占有,此国有土地被当事人妻子以高价卖给了2013年此国有土地改建的负责人(当事人私自占有的这块国有资产土地,没有土地证,它的土地证和这次改造的土地实际是一块总的土地证),我想请问,当事人妻子私自变卖国有土地,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是不是当事人死亡之后,纪检会处理过当事人之后这块国有土地就能为私人所有?这样的情况应该去哪个部门反映?

劳动纠纷
2017-05-31 09: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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