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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03年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我的名下。我是2000年结婚的,如果我现在离婚,房产是不是一定要算我们夫妻两个人的? 婚姻法解释(二)里规定了只有出资一方明确表示只是给自己子女的就应该认定归一方所有,请问这里的“明确表示”应该怎样理解?我父母出庭作证算不算明确表示?如果不算,我们现在能不能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上海高院已经对此有了明确说明:登记到自己子女名下的就是给一方的,现在的一些案例也是这么判的,哪位知道在河北这样的案件一般怎么判?)

婚姻家庭
2006-05-10 18:57: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让你父母出一个协议,明确表示该房产属于你个人财产。
  • 既然是婚前父母赠送给自己儿子的,房产证也只有儿子一人的名字,离婚时一般不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 非常感谢楼上的解答,看来您是一位很有经验的律师。我现在很想知道怎样算“明确表示”,因为如果是明确表示给我的就属于我所有了,当庭做证算不算“明确表示”啊?再次感谢各位高手了!!!
  • 非常感谢楼上的解答。我想这个问题应该是比较棘手吧,好像法官判决的自由度很大。真希望法律能更加完善,给出明确的解释。
  • 我认为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房产证上有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至于婚前婚后没有区别,因为如果是夫妻二人共有的就应该在房产证上登记两个人的名字。大家看看有道理吗?
  • 上海高院对此有明确解释: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增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至于河北,请向当地律师咨询。但个人认为,不会有太大差异。毕竟我国房产的权属是以登记来确定的,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也与此规定相符。房产是登记在你名下的,又是婚后取得,应作共同财产处理。只是应将你父母出资作为对你一方的增与从中扣除。
    以上意见,供参考。
  • 所谓的“明确表示”就是要你的配偶也知道,如果对方不承认,或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她知道,则不算“明确表示”。
    否则,你父母和你的利益是一致的,如果他们有协议并说明确表示了,则显然,这对你的配偶太不公平了。所以,这里的“明确表示”指的是你的配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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