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土地出租给别人三十年,他承租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我到期还能要回我的土地吗?

合同纠纷
2018-05-31 04:22:4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土地使用证是土地除所有权外其他权利的唯一证件,这个证件你应当是有的,他是办不了土地使用证的,你应该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最高为多少呢?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有关规定呢?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有人主张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数额。本人认为,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土地使用权承租人的投入,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关于租金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金评估等体系,建立科学的租金调整机制。其实,从本质上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一种方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十年的承租权一次性买断而已。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而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再看我国《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可见,我国政策规定是将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于同类用途土地的出让最高年期,即已超过20年,但该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值得立法界进一步明确。不得不注意,上述《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仅规定了一级土地市场国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对于以出让、划拨、土地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行出租的期限,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可参照之。
  • 一、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税费的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2.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现行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增值税政策不完善。
  •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依法报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出租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出租,只有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允许出租。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项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