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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您好,2017年4月我和我妻子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餐厅用餐时,服务员在给一个14升开水桶上开水时打翻了水桶。导致旁边座位上的我手臂、腹部、双腿多处烫伤,经诊断面积为全身7%,我妻子双腿烫伤,面积全身2%,我已误工休养半个月,此后伤口还有留疤的可能。事后在补偿方面未能跟餐厅达成一致,商家认为该伤未能达到致残标准,在医药费和误工费外额外给出1万的精神补偿作为全部赔偿,但我们认为这个补偿的数额太少,请问如与协商不成,可否以法律途径解决。

其它综合
2017-05-24 07: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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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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