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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学五年级学生被同学绊倒,手腕骨折。对方家长和学校谁负责?

损害赔偿
2017-05-19 13:27:0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回答即可增加积分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答案被当事人采纳则获得悬赏分。回答字数在4000字以内。
  • 您好,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伤者父母可以要求同学父母赔偿损失,学校存在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受害者伤情、实际医疗情况、以及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具体情况而定。而其中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基数按城镇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不同计算标准导致赔偿款存在接近三倍的差距。具体赔偿项目有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等。如需专业律师进一步指导以维权的请来电详细说明案件情况,以便尽快为您制定专业高效的方案。
  • 对方家长负责,学校一般无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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