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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驾驶一辆普通三轮车沿巴南区渝南大道由鱼胡路口往龙洲方向行驶,车行驶至巴南区渝南大道鱼胡路口轻轨站路段时,与车行方向由左至由横过道路的行车肖某相撞,造成肖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后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由巴南区交巡警支队判定马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车辆行驶道路行驶,并且肖某未走人行横道斑马线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判定二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想请问一下,这样的认定和判罚合不合适,?

交通事故
2017-05-16 15:39: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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