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两口和另外两口因卖水果,发生争吵,撕扯,最后打斗,我倒地不起。报警后住院治疗,经医生鉴定主要是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我家人多次要求派出所给我作伤情鉴定来给該案定性,派出所认定对方挣脱中带倒我致使我髌骨骨折,不是故意。不作伤情鉴定,也不立案。我有目击证实是对方打倒我,派出所说目击者不是第三方证人,不采纳。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75条要求派出所出伤情鉴定委托书,派出所说这里的人身伤害案件就是人身故意伤害,因没证据证明对方故意打伤我,所以不作伤情鉴定,为什么派出所要给人身伤害案件中要加故意,我的这个算不算人身伤害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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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鉴定,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追问:是申请伤情鉴定,还是伤残鉴定呢?这个案件算不算人身伤害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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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分局治安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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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联系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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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