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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省局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就省局不予赔偿的答复诉至法院,终审裁定不予受理后又再审无回复,几年过去了,如今有足证当初国家局下发省局的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文件中,所通报的证据是错误的新证据,请问: 1,可以以此新证据重新起诉吗?如可以,该仍起诉省局还是改诉国家局? 2,如不可以,又可否以此新证据先单就文件错误,诉请法院确定? 谢谢!

债权债务
2017-05-10 1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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