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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股份制企业的法人2010年向企业借款1千万,当时经董事会决议,而且有借条,但由于自己也没在意,会计也没有催,利息到2015年还了400万,现在说利息没有在三个月内还这一项,要定法人挪用资金罪,请问这合理吗?

债权债务
2017-05-04 13:36:4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的财务制度,对外借款是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如果董事会决议,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 虽然我国法律规范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允许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不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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