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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在仲裁阶段,仲裁委对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借支问题认定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但在庭审中,员工自认确实有借支未还,也同意返还。因此仲裁委裁决应在裁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公司借支。但员工一直未主动返还(因公司还欠员工工资、经济补偿等还在诉讼中)。 现在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员工都系外地的,是要向员工住所地(身份证地址)基层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么? 还有一个问题,即仲裁委裁决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借支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否会依照如下第一项不予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如果法院不予执行的话,后续的程序该怎么走?谢谢 

其它综合
2017-04-29 16: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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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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