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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经人介绍想借款,因人不相识她又异地经营,债权人要求她在当地找个担保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找到教師愿担保,促成借款l5万合同成立。当晚债权人怀疑担保资料有假,被担保人说有他担责放掉挽回机会致债权人逃离,报警立案后以债务人涉嫌诈骗查不到人。在公安局担保人承认借款当天从债务人手中拿到三万,说是借的。一是从15万借款中借三万为什么债权人不知道?为什么借款合同里也无文字表述?而且快三年担保人从来就未打算还钱。请问担保人行为怎么认定?

债权债务
2017-04-27 09: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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