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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 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李勇与被答辩人宋玲玲于2009年自由恋爱,经过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2010年2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感和睦,并于2010年12月17日生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儿子李嘉旭。 结婚后,2010年,位于九江市彭泽县杨梓镇乐观乡乐观街道买了房产,由于当时购房所需金额12万,婚后双方共同收入由被答辩人保管,当时被答辩人向其父母借了6万元,被答辩人父母处于不信任,被答辩人父母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被答辩人父亲宋桂生。之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都在偿还购房时所借房款。以上是否属于恶意转移隐匿财产。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父母参与两人一些琐碎的事情较多,导致两人感情不和,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被告父母参与两人一些琐碎的事情较多,导致两人感情不和,夫妻之间经常吵架,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被答辩人母亲参与一些事情较多。2014年被答辩人带着儿子在被答辩人父母家中过年,在过年当天答辩人有打电话被答辩人并问被答辩人回家过年的 ,被答辩人说不回答辩人家过年。请问被答辩人孝心何在? 2014年正月初一答辩人去被答辩人父母亲家拜年,吃完中饭后,被答辩人母亲又开始干涉带小孩的事情,答辩人回复小孩我父母带,被答辩人母亲提出无理要求,要求答辩人父母写书面保证否则不同意。 2014年3月9日星期日,被答辩人父亲请车去被答辩人母亲接小孩,因被答辩人父母亲近年带小孩毕竟产生感情,小孩哭很厉害只能说明小孩想爷爷和奶奶,被答辩人母亲不同意被答辩人父亲接回去,前往司机周志豪另有孙老板为人证。 2014年5月24日星期六答辩人父母去被答辩人母亲那里看小孩,被答辩人母亲当时在工厂上班,小孩又没有带在身边而是放在家里,被答辩人母亲不同意答辩人父母看小孩。被答辩人母亲打电话给被答辩人说答辩人父母去骚扰小孩。答辩人父母当时就去乐观乡黄港村西畈组16号,大门紧闭,家里无人。倘若小孩在河边玩水,发生意外后果由谁来承担,谁又能承担后果呢?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小孩现随原告共同生活。 事实情况是:仅仅是2014月6月之后这段时间,被答辩人、被答辩人父母无缘无故将小孩带走,至今我也不知道小孩在哪里。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故意造成父子之间的关系疏远。 更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 ? 3、被答辩人诉称婚生子李嘉旭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被答辩人要求离婚,答辩人无过错行为,故对子女监护权、抚养问题作出如下答辩: 1、假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答辩人与原告离婚,婚生子李嘉旭的监护权、抚养权须归答辩人,随答辩人共同生活。被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抚养费。 2、关于探视权被答辩人有探视儿子的权利,不过被答辩人在探视前必须经过答辩人同意方可探视。若在控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对子女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被答辩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有缘人”,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答辩人恳请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彭泽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李某 201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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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22: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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