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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在本溪市南芬区承包清淤工程,水务局下发的批文是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清淤,下马塘街道办事处委托下马塘村委会清淤。由于河段长需要资金投入太多,下马塘村委会没有能力施工,把清淤工程转承包给个人施工,用清除的砂石料抵扣清淤施工一切费用。现在个人想处理清除的砂石料,本溪市水务局下属河务处不让个人处理。要求必须办理踩沙许可证。收拾块钱一立方米,请问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其它综合
2017-04-24 10: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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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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