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担保人C公司,C公司法人为H,股东为E和D,信贷员王某发放贷款时担保合同C公司及法人签字给于确认,为增加还款保险让法人H、股东E和股东D分别签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由于经济不景气,B公司倒闭,贷款到期未能归还形成不良,但C公司经营良好,A银行依据合同向当地任命法院起诉并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审查后根据申请对担保人C公司财产、银行存款及法人H名下轿车一部,股东E名下楼房一套,股东D名下存款20万元进行查封,法人H为单身,股东E名下楼房为E夫妻共同财产,股东D名下存款20万元为夫妻家庭财产,注:签订担保合同是,股东配偶未签字,法院如此做合法吗,是否有权查封楼房和存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