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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审中所要本金并提及利息,但利息没算出具体数额,也没补交利息诉讼费,所以一审判决支持本金不支持利息,二审我写出具体数额并补交利息诉讼费,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利息,我想再次重新立案,索要利息,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范围之内

债权债务
2017-04-17 19: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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