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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三月因身体患病辞职,原在一家民营石化企业储运部从事汽柴油化工产品装卸工作,一年前查出糖尿病,眼底黄斑病变,肝裏肿,双肾裏肿,膀胱神经病变等。医生说可能与长期接触化工油品有关,但达不到职业病评定标准。已不能从事本职业。本人工龄11年,2006年入职,厂子2009年4月给我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三年,2012.4 到期,按有关规定,操作证需要考核复审,截止今年三月,五年中我都是无证明操作,严重危害安全和健康。请问我能否主张按工龄每年补一个月工资?另外,年休假、法定节日、加班、高温、等能否讨回?

其它综合
2017-04-18 12:12: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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