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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住院四天后死亡,我作为患者家属去办出院手续时,医生指使护士让我在多张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知情同意书里面还夹着一张病危告知书,光让签字没让签日期,背后医务人员把日期写成住院第一天的日期。事后签字是无效的,把无效改成有效,是不是制造一种病人住院时就已经是病危的假象来逃避损害责任?我签字的笔迹和日期的笔迹不同,连笔的粗细都不一样,根本不是同一个笔所写,所有的签字文件没有一张的签字日期是办理出院时的日期,并且我还录音了,可以证明是办出院手续时签的字 ,但是后来我的手机丢了,只剩下录音的复制光盘。依据笔记和复制光盘还能证明病历造假吗?医护人员这种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请多多指教,谢谢!

人格尊严
2017-04-15 12: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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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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