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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2006年1月3日与广州一家公司签定了供货合同。合同要求我司与2006年1月25日把该批货物全部生产完毕及送货至双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对方在2006年1月15日前支付该批货物定金;余款货到之日支付(以50日期票的形式)。到目前为止,对方公司支付了我司产品定金;但迟迟不要求送货(我司一再要求送货给对方,但对方以目前不需要使用为由一再推迟)。该批产品积压在我司长达3个月的时间了,由于积压了大批货款,给我司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现在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教各位: (1)如果现在我司把该批货物处理给别的客户,是否是违法的行为? (2)我司可不可以强制要求对方前来提货(或我司送货至合同签定的交货地点)? (3)对方现在前来提货(或我司送货至合同签定的交货地点),我司如果提出不再接受收取期票的形式而要求对方支付现金(因为按照合同签定的时间,我司早已把本批货款收取到帐了),我司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急切得到各位的答复,谢谢!

公司企业
2006-04-25 01:12:01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需看完合同全部条款才能做出正确判断。
    但可以肯定的是对方要承担责任。
  • 合同情况基本上就是上面几点,我公司在生产该批产品时该公司也有派人到现场监督,产品质量等方面是完全符合合同描述的。至于现在对方不来提货,完全是由于对方目前不需要使用这批产品。所以他不急着提出要货。
  • 其实,在你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对方如果不领取的话, 那就是算货物,已经交付了,对于第一点,建议不作此处理为好,对于第三点,可以提出此要求,这并不涉及违法问题
  • 请问:什么叫提存?怎样操作?
  •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
  • 建议你们采取提存公正的形式来履行义务,或直接起诉要求对方接收货物并付款,因为现在情况对你们很不利,对方随时可以反口说你们违约,所以还建议做电话录音证明是对方拒绝收货,将来占用的仓租和利息都可以向对方追讨。
    建议不要把货私自处理,否则可能带来麻烦。
  • 如楼上所述,可与对方补充合同,或是保存相关证据。
  • 对方未及时提货应具有过错.你方可书面催告要求提货,在催告后仍不提货的.可起诉对方提货并赔偿存货费用.如果货物好保管,可以在催告后仍不来的情况下提存.
  • 同意杨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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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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