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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江西户籍,94年10月户籍所在地企业(国企)开始给员工交社保,2003年3月该企业破产,但该企业给员工延交社保至2007年12月。我于2002年6月入职深圳某外企,于2012年10月辞工,十年零三个月连续在深圳交社保。返乡后即找到工作并在户籍所在地交社保。2017年2月辞工又回到深圳工作,现在深圳交社保。我是69年出生。按规定我于2019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请问我能在深圳领取养老金么?领取养老金是按什么标准(户籍还是深圳的)。?我是女性

刑事案件
2017-04-11 22:43: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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