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1976年进入工厂工作,在同一工厂工作30年,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今年2月被厂方以自由组合下岗为由将其辞退,未做任何经济补助及其它相关赔偿.目前该厂还在继续生产,一共辞退3人,均未做赔偿。该厂前20年是我们村的村办企业,后10年为私人承包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厂方应付多少经济赔偿金给我们?要怎样计算?工龄达到30年的是否是赔偿30个月的经济赔偿金?有无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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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我父亲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人家就是让他下岗,又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所以才~~~,而且当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在我看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不知道工龄达到30年的是按30个月给予经济补偿,还是按期限规定给12个月经济补偿.请各位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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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的作法是不对的,如果你父亲前20年和后10年都是与同一个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工厂应按30年计算你父亲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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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一说法。单位做法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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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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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