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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并且发出公告,公告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B银行曾向A公司贷款15万元,C金融公司为该笔贷款的连带保证人,在得知A公司破产后,B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5万元,C金融公司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5万元。D公司是A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两个月内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并没有申报债权。请问: (1)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金融公司能否申报债权? (3)D公司能否补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如何规定? (4)设定A公司总资产109万,总负债371万元,其中,职工债权200万,银行债权15万,其他债权156万,请回答本案中的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其它综合
2017-04-05 11:55: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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