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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教师在2015年在区教育系统内合理流动从中学调动到了小学,按上级规定要求职级从专业技术九级下降到十级,在小学工作一年多了,2016年的年度考核也在该校考核,教育局的人事调令于2016年7月才下达到小学进行了人事调整,人事关系正式在该校中。现2017年3月教育局与人社局开放专业技术层级之间竞岗晋升,学校有一空岗提供给教师竞岗,A教师想参与竞岗,但被学校以人事调整未满一年为理拒绝其申请,请问该教师在该校已经实际服务差不多满两年了,难道连一个公民的选举与被选举的基本权利也可以被学校剥夺吗?请问该教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学校设置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刑事案件
2017-03-30 2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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