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2年时候去新疆投资,当时在浙江金华做粮食生意,发货人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发了几个车皮的玉米,在没人接收的情况下打电话给当事人叫他去接收一下,当事人看多年合作的情谊上接收货物,金额为86万余元,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几个月才处理掉。当时当事人新疆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就向发货人提出将货款借来周转一下,有借条,并提前算上利息,总共110万元。当时是在浙江金华签的欠条。由于新疆投资转让项目资金还未要回,因此未尝还款。直至2017年3月24号左右有通辽民警打来电话说发货人报案说当事人诈骗。2017年3月之前电话一直有保持联系。当事人于3月28日从金华带回通辽,今天打电话过来说已经立案。我想问这样可以算是诈骗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