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所述,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主张不了经济补偿的。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给付经济补偿; 简单说: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并且同意续签,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同意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何算是维持、提高、降低合同约定条件,是从对劳动者是否有利角度分析。比如原来约定工资是2000,续签约定1800,那就是降低了。原来一年一签,现在续签三年期合同,应该是提高的合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