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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在2016年11月份向一个多米尼国的新客户用客人的UPS账号邮寄一个产品。多米尼加的客人在邮件中让我们使用他的UPS到付账号来寄他购买的我司产品。但是今年2月份,UPS中国向我司发函说:那个多米尼加的客人收货后,账单客人未付,需要我们支付UPS费用总计5000多人民币。我司老板不同意,我们认为:客人既然做为UPS在多米尼加的月结账号客人,他利用自己的UPS账号签收了这个他购买的产品,他就是UPS运输服务的最终受益人,他必须支付这笔费用。UPS中国不应该向我们公司追讨运费。请问律师,如果打官司,我司是不是有法律依据,有没有胜算?我司可以提供客人要求我们使用他的UPS账号的邮件证明。所有的往来邮件都可以证明我司产品不含运费,需客人用自己的快递账号,或者事先预付国际快递运费。

经济相关
2017-03-21 21:58: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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