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一位33岁离婚长春女人,当时我在长春有一处住宅要出售,我在长春住宅内接到电话说有个女朋友离婚后想找个有实力一点的男人相处为男女两性关系为朋友,我同意先见见该女随即来到我的私宅,从此我们谈好每月支付她壹万元生活,后来实际支付超过几陪。因为本人是外省来长春做生意妻子未在长春,所以卖房时需要夫妻共同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法律手续,当时一想该女人独身卖房时一人就可完成交易,经商量该女人说她给我写个承诺书,交易完成立即把款汇入我卡中,说明,此时房子已住两年但未和开发商签购房合同,购买时交的全款,所以到房子售楼处就写的该女人名的房照,她将房子出售后说买房人是按揭,要到银行办贷款,房子出售为89万元,后在春节后她给我45万,尾款称贷款未下来,前几日问她,她说不给了留下了并手机关机,发信息说如果我拿承诺书起诉她她将我与她的关系告知我所有朋友及我的家人,然后手机关机,请问此类属于什么犯罪,能够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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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报警。如果报警解决不了,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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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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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