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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快要出台一个保密协议,也叫敬业协议。大概内容是,不得泄漏公司机密,离开公司2年或3年不得在同行业工作以及相关行业工作,不得和公司的顾客以及公司的潜在顾客发生任何关系。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是不是公平合法的合同。我们都是已经签过劳动合同的,如果重新签合同是不是公司违反了先前的合同? 如果一旦签了保密协议之后,公司如果将个人调离职位,降工资等等。迫使个人离开公司,又不能在同一行业工作。是不是可以认为这个合同是不平等合同?

其它综合
2004-05-22 06:59: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避止,是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本企、事业单位相竞争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就职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发达国家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实施的一种制度。
    “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据可查的仅限于国家科委的317号文件,且仅为政策、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事业单位为维护企业利益、保证公平竞争,采用“竞业禁止”制度时一定要谨慎。对竞业禁止限制的人员范围不宜过宽,限制领域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限制时间一般应在3年以内。最重要的是,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否则,极有可能保护了单位商业秘密,却损害、剥夺了劳动者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事实上,即使没有“竞业禁止”,职工离职后从事与原企、事业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仍然负有不泄露、不使用原雇主商业秘密的义务。职工如果利用自己本身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自由择业,企事业单位就不应当横设障碍。如果企事业单位不更新用人观念,加快技术创新,片面地想通过“竞业禁止”斩断职员通往竞争对手的路,最终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按照我国《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认定: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必须可以应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应用就必然地取得经济利益;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具有客观秘密性;权利人应尽合理的措施,包括口头或局面的保密协议,对职工提出保密要求,去维持它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
      
  • 该所谓保密协议存在严重问题。建议先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反映。
  • 谢谢!我应该收集什么证据来向劳动部门证明?还是要签了合同之后再举报?估计没签之前是拿不到合同的。如果合同又签了,举报又没有效果,我不是更难了吗?
  •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 不签 ,如果单位以这个理由与你解除合同的话,你可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这是对公司保障的权限,有些是企业需要的,律师也不能说的太绝对,只不过,公司不能用威胁的方式,这是属于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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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