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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律师们您们好: [B][U][size=4]请问以下协议书民政局是否能通过??[/[/size][/U]B],谢谢回复 离婚协议书: [face=新宋体]协议人双方于1985年 月 日在某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方与男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后,以下诸项事宜按照本协议解决。 (一).关于未成年孩子的抚养: (1) 女方男方双方对未成年孩子均具有监护权,并均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2) 孩子目前暂由女方抚养,其主要负责孩子日常生活的照料及学习方面的指导等,男方拥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未成年孩子在遇到有关的健康及教育等重大问题时,女方应在与男方商量之后做出决定。 (3) 未成年孩子所需各项费用由女方、男方双方共同负担,其中: A.男方每月应支付人民币1000元做为孩子的抚养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的月底之前付清,直到孩子18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B. 关于未成年孩子健康(如大病住院等)、升学、大学学费以及出国留学的相关费用应由女方、男方双方平均负担。 (4) 如果女方(或男方)再婚,孩子的抚养问题需重新协商。 (二).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 (1) 现有共同房产一处为女方、男方双方共同财产,其价值约为人民币215,776万,经协商双方同意按以下分割方式:女方拥有该房的所有权,并同意在办理此离婚手续之后一次付清(一周内)给男方人民币 壹拾伍万(150,000)元整。 (2) 该房内的其它物品,根据个人需要协商办理其拥有权。 (3) 女方、男方双方名下的存款均归属其各方。 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当事人女方(居民身份号码: )签字: 当事人男方(居民身份号码:)签字:[/face][/center]

婚姻家庭
2006-04-14 2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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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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