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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在知道一年内提出,是不是不受五年时效限制?即第六年知道后即提出,可否诉讼?

合同纠纷
2017-03-13 22:21:4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不能行使撤销权
    追问:我知道就超五年了,但事实确实属撤销范围,我知道就提出,是不是不受五年限制,望指点迷津,谢!i
    追问:我知道就超五年了,但事实确实属撤销范围,我知道就提出,是不是不受五年限制,望指点迷津,谢!i
    追问:我应当知道就起五年,我知道就提起撤销,事实证据确定,我用什么理由能胜诉,请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 你在说什么。
  • 不可以,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自知道起一年。但是在行为之日起5年内必须行使,因此不存在第五年发现,延长一年的情形,即最长不超过五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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