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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 你们好 我在01年3月在信用社贷了一款 半年期限 到了03年8月又在该社签了一份小额贷款合同 该社信贷人员将这笔钱取走还了我01年贷款的利息 05年7月该社将我告上法庭追要这两笔贷款对不对??? 该社称 01年那笔贷款的利息是我自己去还的 03年这笔也是我自己取走的 我又找不到证据来反驳他们 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盼回复

经济相关
2006-04-13 0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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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