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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法律效力有时效吗

刑事案件
2018-10-10 04:30: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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