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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其中一项在合同沟通时均约定按“根”为单位(3米/根)按实结算货款,由于采购人疏忽在签订合同时,供货人利用采购人对市场行情不熟悉和疏忽大意,把本应按“根”计算的单位改为了“米”,造成3米/根的单价翻了3倍,后被采购人发现,请问该供货合同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委进行合同变更,请求退还多付差额?

合同纠纷
2017-03-07 11: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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