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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10月31日一审判决对方支付我赔偿金。 2,2016年11月21日对方上诉。 3,2017年2月17日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的问题: 1,一审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如果未按照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请问迟延履行期从何时算起?是对方收到一审判决书三日后还是二审判决书三日后? 2,债务利息是每天万分之几?

交通事故
2017-03-06 10: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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