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第三查封人、也是抵押权人,但查封的房产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因为第一查封人是被执行人的亲属(妹妹),始终不提出拍卖。第一查封人的执行法官与我的执行法官是同一个院的。但我的执行法官对我说无法解决(换了两个)。请问该如何解决?
-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
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评估
-
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评估
-
您好,轮候查封情况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拍卖。但拍的款项一般优先支付给第一查封人。建议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与法官沟通,推进程序进行。
-
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评估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