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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我们当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的付款方式和现在实际操作的不同。当初合同上约定房款于前一个月的28日之前支付(我们合同租赁日期是25日---24日,这样等于要提前将近一个月付款)按月付款,否则要支付违约金。现在我们实际是三个月一付(一般在房租到期日前一周左右),房东那边也默许这样做。可是最近他们又提出我们付款太迟(已经这样支付一年了),请问他们是否有权利追究我们迟付款的违约金。 2.后来我们因为银行付款提取现金需要他们提供一个更改付款方式的说明(否则不能一次提取这么多现金),因此当时要求他们签了个更改的协议(协议很简单而且只有一份在我处,对方没有,但是对方签名盖章了),请问这份东西是否可以说明付款方式已做更改?

房产纠纷
2006-04-11 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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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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