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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甲乙丙2016年4月28日合伙拿深圳某公司代理,代理费总计20万元,其中乙向甲出具借条,借条中说明乙向甲借款用于合伙购买代理,代理权甲出3万元占15% ,乙出14万元占70%,丙出3万元占15% ,甲在乙书写借条后,要求丙担保 ,丙在乙书写的但事后发现乙未签还款人乙名字的借条上签了保证还款人丙某某及身份证号码,乙已付代理费定金2万元,其余18万由甲汇款给深圳某公司,借条由乙书写约定2016年5月20日还款。三个月后由于深圳某公司已不再运营,代理费血本无归,甲向乙要欠款,发现乙书写的借条没有签名,但借条有丙签的保证还款人丙某某及身份证号码。后甲约乙于2016年9月份吃中饭并喝酒后,由乙重新书写新借条,并重新约定还款日为2016年12月31日,还款金额应为12万元但酒后写成14万元,丙没有在新借条上签字保证还款,现甲向保证人丙电话催款,请问丙在第一份借条九个月后有连带担保还款责任吗?其中丙知晓并没有由丙签字确认但由乙书写乙未按手印未签乙姓名 甲保存丙担保的借条上载明的15%代理费3万元,丙有偿还义务吗?

债权债务
2017-02-28 09: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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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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