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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注册合伙企业必须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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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只要以上协议内容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合伙协议上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并注明了时间的,就是有效协议。
2、合伙协议有效,只是证明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但不等于有强制执行力,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应是生效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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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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