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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先是与原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合同,后来2003年因公司体制改革与理想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且没有签退工单,现在又要求我们与图像公司签订合同,并办理退工单。公司承诺我们保持原有身份,并享有原有待遇,而实际上在新的合同中并未对此加以说明。原与理想公司签订的文本经原公司上级工会确认备案,合同生效期为1993年12月31日,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有一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方承诺将承继乙方原有与本合同期限一致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所有权利义务。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乙方持有的原劳动合同自然失效。)其他内容与图像公司签订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合同中即没有对工资报酬明确的界定,只是说按工作岗位按工资标准给与,而最后有一条说本合同签订后替代原合同. 我想问一下,这工资报酬是不是必须把金额写清楚,而替代了以后我就失去了原先的身份.而对于企业的一些特殊待遇,在合同中是不是必须予以说明.

劳动纠纷
2006-04-08 22:0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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