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经营一担保公司,2012年3月客户A从银行贷款,本人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约定2013年3月还款。另外本担保公司又与其他三人签定此贷款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文本由本公司提供。其中一条反担保人责任义务中“反担保人提供信用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2013年3月主贷人违约并失踪,本担保公司也因故不能在合同约定的2015年3月前代偿并取得追诉反担保人连带责任机会。
问:本担保公司在合同期限(2015年3月)以后代偿,是否还可以追诉反担保人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