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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size]C公司是某大型食品公司;B公司是C公司在某省投资的三家食品公司之一,专门生产C品牌食品;A公司是C公司设在该省省会城市的销售公司,专门销售该省三家公司生产的C品牌食品。A、B、C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但法人代表都是同一个人。 我与A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其中要求产品外包装要交押金,A公司针对包装押金作出了让利承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因A公司安排的交易程序,出现了两版押金票据:A公司送货给我提供的是A公司发货单(不含外包装价格,下同)和A公司包装物押金单;为避免产品多处转运,节约时间和成本,A公司指示我直接到生产地B公司提货,拿到的是A公司的发货单和B公司的包装物押金单。对此,我当时提出了疑问,A公司业务代表(也是签约代表)是这样解释的:“A公司是销售公司,B公司是生产厂家, A公司的库存有限,所以涉及到包装押金、货款的交付等,既可以交到A公司,也可以交到B公司,公司内部有协调结帐程序,都是认帐的,一样的”(诉讼时他出具了证词并出庭作了证)。而B公司押金票据之款项,有一部分是我从银行直接汇给A公司的(没有保存汇款凭证),但A公司的财务账本都有记载(诉讼时A公司提举出来了),但它记的是代B公司收押金,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包装物押金归属为B公司,我也从来没有委托过A公司把押金转交给B公司;还有一部分是到B公司提货时交给B公司的。请问,因A公司合同而产生、受其指令到B公司提货而导致(发货单全部是A公司的可以证明这点)的B公司押金票据是否应当由A公司承担义务?恳请专业人士指教,并请将理由尽量阐述详细一些,不胜感激!

公司企业
2006-04-06 08:07:01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这个案子说起来复杂,如果简单化的话可归纳为两种说法:
    一、B公司的票据与A公司无关。理由:
    因为B公司的票据不是A公司出具的。
    二、B公司的票据应由A公司承担义务。理由:
    1、是A公司合同产生的押金;
    2、是A公司安排到B公司提货而导致;
    3、有一部分押金款是A公司直接收取的,而交到B公司的那一部分有A公司签约代表证实是公司允许的交款方式;
    4、A公司以前履行过押金让利承诺,没有A、B公司票据之分,现在想赖账所以才歪扯;
    5、B公司票据如按正常程序归还包装退押金,也需要A公司书面批准,说明B公司押金票据实际受A公司控制。
    第二种说法就是我的理由,请问各位专家,我的说法有无道理,可不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来支持我的观点。谢谢。
  • 谢谢这里的正义之士!
  • 这是我亲身经历的合同纠纷,为了保密,用字母代替公司名称,请谅解.
  • 恳请指教
  • 从你的描述,你仅和A公司签有书面合同,和B公司并没有合同关系,之所以你到B公司是由于受A公司指定直接到B公司提货。既然你和B公司没有发生合同关系,那么押金票据款当然应该由A公司退还给你。如果A公司抗辩它并没有收到你的押金票据款(事实上你是持有B公司给你的票据押金条)。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手上的B公司票据押金款实际上是属于A公司收取的。显然直接证据你是不会有了,只有从间接证据着手。1A、B两公司的关系,一个只生产不销售、一个只销售不生产。2曾经你的押金票据款结算方面的凭证(如果有)。3A、B两公司的直接经办人的证言。等等。当然,还有尽量去说服法官吧。
  • 谢谢outofsight的指教,我再强调一下B公司押金票据事项:
    1、B公司押金票据之款项有一部分是我汇给A公司的,我虽然没有保留汇款单据,但A公司提举的账本证据里面有记载,属于自认。虽然它记账称替B公司收押金,但合同中没有约定押金归属为B公司,且我没有委托A公司将押金款转交给B公司;
    2、B公司押金票据之款项还有一部分是我受A公司指令到B公司提货时交的,A公司的签约代表出庭证实这是A公司认可的操作模式,否则我就提不到货;
    3、A公司以前向我部分履行了押金让利承诺之义务,从履行的金额看,没有A、B公司押金票据之分;
    4、我以前也退过B公司票据的押金,因为A公司将交易地点定在B公司,我将包装物还到提货地B公司后,持验收单、押金单、A公司同意退押文书,在B公司服务窗口退了押金。
    现在的情况是,A公司押金让利承诺还没有履行到位,想赖账,我起诉后它抗辩称B公司押金票据与它无关,而法官袒护它。因此我需要找到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证明因A公司合同而产生的B公司票据应该由A公司承担义务。
  • 非常感谢“上海律师”的指导,再请问,从您的角度看,在此问题的认定上,留给法官的弹性空间大吗?谢谢了!
  • 感谢sxs110指教。
    1、受A指示到B提货,证据很简单,因为包括到B提货的送货单均盖的A印章;
    2、B押金单据里面有一部分是A直接收的款,A提供的账本证据上有反映,这是赖不了的;另一部分是在B处交的款,但A的签约代表作证是A认可的,他出庭接受A代理人询问时反问:“如果公司不认可,客户怎么提到了货呢?”A代理人哑口无言;
    3、如果起诉B的话,B没有承诺押金让利,所以意义不大。
    我认为B票据是基于A的合同而产生,是A安排到B提货所导致,因此要求A承担义务,需要从法律条文来支持,“上海律师”说可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之权利义务转让规定,您认为怎样?
  • 你说的法律依据较多,该案件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或电话咨询
  •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权利义务转让规定
  • 我感觉应当简单化,将AB同时起诉(或将B列为第三人),首先要求A如果A承认实际是自己收取押金出卖货物B代开收据及按指示发货,那么A承担责任,如果AB都不承认,根据有关证据又无法认定,那么就变成你和B的另一合同关系,B承担相应责任,与A无关。
    法官应当也是这个思路,你要证明B是受A指示发货及收取押金,证据很关键,起诉前你没有采取其他取证方法吗,比如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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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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