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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房产归女方,孩子归女方抚养。由于是按揭买房(房产证上是男方、女方和孩子的名字),所以还要房贷。房贷主贷人是男方,离婚协议写明离婚手续办理后,三天能要办理主贷人变更手续,继后办理男方房产证去名字手续。在变更产权人手续前,房贷继续有男方支付。任何一方怠于办理,每延迟一日,需支付应还房贷额1%的违约金。离婚后第三天双方去办理了变更主贷人的第一步手续,2017年1月12日,办理部门通知女方,可以办理变更产权手续了,但是女方为了让男方多还房贷,故意不通知男方,1月20日,男方去打听才知道,早就可以办了,于是通知女方,希望去办理。然而女方在办理的当天,又拿出一些补充协议,要求男方同意同时去掉孩子名字(签署离婚协议时,女方加了这一条,但是被民政局离婚办理处要求去掉,说这一条跟离婚武广)、同时要求男方支出去孩子名字的税费;还有关于种种限制探视孩子的规定,男方拒绝。现在想咨询律师,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可否停房贷?可否停抚养费?谢谢! 说明:办理完离婚手续走出民政局大楼时,女方乘男方松懈,又让男方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男方在离婚后三天内配合房产去孩子名字,不配合就要支付房子现价10%的违约金。因为没涉及到钱,男方大意就签署了。现在女方拿这个说事,但是现在关键是无法同时去男方名字和去孩子名。 请各位律师帮忙看看,该如何处理

民事相关
2017-02-04 21:10: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