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用人单位有没有权力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必需签2年以上合同才给上社保(首次只签订1年的,不能签订2年)也就是第1年不给上社保。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我朋友能否以不交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档案现在还扣在用人单位,单位说不交1万别想拿走。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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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无效.
湖北地区有地方法规,是可以直接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新的劳动合同法讨论稿也是这么规定的.虽然未生效,现在仲裁应该也会以此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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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你的朋友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并要求处理,现在的劳动法并未将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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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很难,可以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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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要看地方的劳动部门自己的规定了,在北京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交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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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