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通过担保公司的老板介绍,签订了房产抵押公证合同,借条上有借款人夫妇签字,有连带责任担保人老板夫妇签字。我方把款按约定汇款至担保公司老板账户上。因为担保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足额汇款才能拿到他项权证。对方办理抵押缴纳费用才能收到贷款。半年后担保公司发生挤兑,对方却谎称没收到我方钱,將我告上法庭。钱汇给担保公司了,就因为没经验少在合同说一句,汇出即视为完成出借义务。难道现在我要钱房两失的悲惨境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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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依据合同情况,积极向法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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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承担责任的
追问:请问有汇入担保中介户头即视为完成出借义务的法条吗?当时担保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当时对方房产在别人那里抵押的,第一次汇款就是这样操作的,我方汇入老板户头,老板再汇入三方,解压了房子。若是对方这时就提出异义,我方可以直接汇给对方,或者不做这个贷款了。这样也不会有损失了。既然第一次都没有异议,余款肯定也是老模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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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诉,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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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