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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在2014年让我做他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我推辞不掉就只做了法人,没有做股东,后来我发现公司运行有问题,就马上变更了法人,在2014年8月份提出变更的,在2014年9月3号变更成他老婆的,但是在2014年8月13号左右朋友开出了一百多万的增值税票。现在朋友因把这些税票卖了被抓,请问我还有责任吗

公司企业
2018-04-23 22:14:5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只是一个挂名的法人,只要不是你做的违法行为,就不会承担责任。不是公司的法人,就对公司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法人侵犯公司财产,或者法人主导公司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才会承担责任。
    追问:我看不到你的回答
    解答:你只是一个挂名的法人,只要不是你做的违法行为,就不会承担责任。不是公司的法人,就对公司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法人侵犯公司财产,或者法人主导公司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才会承担责任。
    解答:看到了吗?
  • 变更后的公司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仍负法律责任。从实质上说,变更前后,公司的主体并没有变更,变更的只是公司的相关登记事项,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的变更,并没有变更或消灭公司主体,所以公司仍然存在,因此从实质上,并不能说变更前的公司与变更后的公司,公司还是那个,并没有改变,这样,公司仍应承担过去的债权债务。公司主体变更、消灭包括分立、合并以及注销,只有在公司主体变更、消灭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公司债权债务分担、转移等情形。
  • 如果你只是挂名字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对方开具增殖税发票时并不是你办理或者通过你同意批准才办理的,那你是没有责任的
  • 你确实不知道,实际控制人,操作人不是你,就没有责任,要看证据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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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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