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合同租赁纠纷案,一审我方是反诉原告,我方一审败诉,其原因是反诉被告作伪证和我方证据不足所导致的。我方上诉到二审开庭前提供了新证据,证明对方出庭人员造假,事实出庭人员是其他涉案公司的员工,并提供了部分伪证的证实,实际是一个老板不同的公司、表面股权完全没有关联关系的独立法人人员混同经营,但是都谎称都是被上诉人的员工,同时也是主要涉案交涉人员,交涉点货都有这些人签名。在一审我方不知情,没有追加其他涉案公司。二审审理时我方提出其他涉案公司,法官说一审没有审理主要涉案的其他公司,二审只能针对被上诉人来审,庭审法官已经查明事实真相认定被上诉人违约,认定被上诉人赔偿,另外还问是否同意调解,我方同意后由于临近春节,调解期为2个月,但是被上诉人仅是空壳公司,事实主要涉案的人员的这家公司才是真正的幕后老板,其混同经验的目的就是想通过独立核算注册的空壳公司为将来逃避债务。可是在开庭后仅有12天就收到法院的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撤销一审判决,退回上诉费。问题一,二审法院已经查明清楚的案件要发回重审其目的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不直接改判?二,发回重审对我方是否利大于弊?改判几率有多大的可能。三,重审,我方是否可以追加其他涉案公司和其他涉案公司总经理个人有指使的嫌疑与反诉被告一同列为被告方。四,可否做诉前财产保全,应为他还拖欠货款未给付。五、由于被上诉人造成上诉人停业货品积压,季节性较强的女鞋,是否能得到赔偿,也可以这么说我方签协议就有存在隐瞒事实,有骗投入开店的行为。

合同纠纷
2017-01-17 11:32: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