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2003年因与A公司欠薪案诉诸法院,后被该公司解雇。再告,并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一二审均胜诉,但法院只执行了欠薪部分,经济补偿金没有执行,后A公司将法院查封的车辆变卖,法院也没有对其执行任何强制措施。至2014年底,A公司的出资公司B公司赢了官司,有4仟多万元的执行款,因B公司曾向A公司借款近仟万,所以我们便向法院申请要求B 公司支付,法院于2015年初向上级执行法院申请了200万的执行款,但执行法官一直没有向我们支付,直到最近,执行法官对我们说只能向我们支付本金,不能支付利息,理由是该款是B公司的,不是A公司的,有得给我们本金就算好了。但其只字不提B公司向A公司借款仟万的事实,也不提我们当年提供了担保的保全物的处理。另外,A、B、C三公司其实是三个名称一套班子一套人马(在我们的另一宗劳动诉讼中一二审法院均有这样的描述和认定)。请问,我们现在应怎样才能保障到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